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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文周刊·2017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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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有多少手段避免法律制裁?

  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官员总是享有各种各样的特权。官吏从来没有与平民在法律上有过平等。

  奴隶社会时期,官吏阶层垄断法律,强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法律只是用以统治的工具,官吏作为工具的运用者,不受法律的拘束和制裁。

 

  春秋战国以后,改法为律、统一法制,封建社会的官吏已不再能置身法律之外,但是,“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平等,只是特权阶级内部的平等。

  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这种不平等的特权政治逐渐从一种社会潜规则变成了公诸于众的法律制度,为了维护官员的法定特权,封建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使官吏得以逃避追究或减免处罚,环环相扣,成为一张巨大的特权网络。

  八种只能上奏皇帝才能审判的“大佬”

  中国封建刑律中有一条规定,有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这种制度就是“八议”制度。

  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唐朝法律规定,上述八种人犯了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然后交皇帝决定批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再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严格的保护。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

  “小喽啰们”的法外逍遥之道

  八议制度所针对的,是特权阶级中的特权人物,这些人呼风唤雨,每个人的能量都不可小视,由此上达天听也就可以理解了。

  除了这些大人物,更多的官场小人物,周到的封建社会也准备好了请、减、赎的制度保驾护航。

  请,是指奏请皇帝进行特殊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妃大功以上亲、八议之人期以上亲和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之人。减,减一等刑罚,自请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减法定刑一等,也就是说只要七品以上官被判流刑以下徒刑的,刑罚自动减一等,但是死罪不得减。赎,是以铜赎罪,适用九品以上官犯流罪以下,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用钱赎罪。

  官位也是一大减刑法宝

  古代法律规定官员犯罪之后可以用官位来抵罪,官位越大,可抵消的罪责也就越大,使得官员的官位成为减少法律制裁的法定护身符,这项制度就是“官当”制度。

  官当,又称为“以官当徒”。顾名思义,就是在他们犯罪时可以用自己的官品抵挡徒刑。同时也意味着官位这个护身符其实能够减少刑罚的范围相对狭隘,并不是万能的。

  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犯的是公罪,还可以多当一年(参见“公罪与私罪”)。一般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后可以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徒一年,所以,犯公罪的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当三年。

  法律明确规定给予官员们避免或减少刑罚的手段就有如此之多,而其他暗箱操作的、大事化小小事。

出处:非常历史(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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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历史
2017-11-10 (
微文周刊 2017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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